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4/30 4:19:32
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在线咨询: 48948510
实用工具
业务范围
服务承诺
联系我们
 首页 >> 正文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布

作者:无忧律师 ; 发布时间:2011/3/2 15:21:07 ; 来源:  点击:2741
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新闻发布会,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150万城镇居民将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实现持卡就医、即时结算。为此,北京市政府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每年投入6.9亿元,确保“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门(急)诊和住院费用的报销

  整合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保体系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整合“新农合”、“一老一小”、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2007年,北京市启动了“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2008年启动了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2009年建立了“一老”门诊报销制度。2010年,根据北京市委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整合“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出台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决城镇居民中没有门诊报销制度和政府补助水平偏低的问题。此次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据介绍,现行制度是按照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和无业居民三个群体建立的,在保障待遇上,以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为主;在筹资上是按不同群体分别筹措;在参保时间上,“一小”是按学年度参保缴费,“一老”和无业居民是按自然年度参保缴费。制度运行三年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受益群体不断扩大,参保人员对制度充分认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截止到目前,参保总人数达到148万人。三年来,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12.27亿元,为15.43万人次支付医疗费用11.24亿元。

  学生儿童、无业居民首次建立门诊报销制度

  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首次为“一小”和无业居民建立了门诊报销制度,最高支付2000元。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情况,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和无业居民门诊报销起付标准统一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财政统一补助每人每年460元

  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了财政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460元进行补助。现行财政补助是按人群以不同标准补助。“一老”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一小”每人每年补助50元;无业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类人群年人均补助240元。这次调整为不再按人群划分,而是按统一的标准予以补助,即:每人每年补助460元。财政每年增加3.2亿元,补助达6.9亿元。

  统一参保缴费时间

  2010年参保缴费时间为12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

  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了参保缴费时间。今后,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和无业居民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超过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由于2010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所以2010年的参保缴费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就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残疾人员缴费补助渠道

  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中重残人员可免费享受待遇

  据介绍,现行制度中无业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残保金支付,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个人缴纳。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统一由残保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也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了“一老一小”重度残疾人员的个人负担。

  享受免缴费政策人员统一由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为确保享受免缴费政策人员能及时参保,《办法》规定: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10年学生儿童参保缴费10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一老”个人缴费每年300元;无业居民个人缴费每年600元;“一小”个人缴费每年100元,较原政策适当提高了50元。

  “一老“和无业居民实行社区首诊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建立门诊报销制度后,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并实行转诊制度。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前没有儿童门诊,学生儿童暂不执行。

  2011年起城镇居民可持社保卡就医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后已领取社保卡的人员,须持本人社保卡就医。参保后未领到社保卡的人员,就医时需带本市社保经办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明细表

参保 缴费 享受待遇
人群 参保时间 地点 个人缴费标准 政府补助金额 门(急)诊 住院
城镇老年人 9月1日--11月30日 社保所 每人每年300元 财政补贴
每人每年补助460元
起付标准为65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2000元 超过起付线部分报销60%最高报销15万
无业居民 无业居民每人每年600元
残疾人员每人每年300元
学生儿童 托幼机构和学校
散居婴幼儿在社保所参保
每人每年100元 超过起付线部分报销70%,最高支付17万


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www.010-lawyer.com

首席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13381397845


法律链读
京政发〔201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名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按规定编制基金预决算,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五)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城镇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城镇无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七条  区县政府按照每人每年4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残疾人员补助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第八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按照高校隶属关系,政府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等区县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市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个人缴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  区县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应在区县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待遇,根据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调整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参保方式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非在校(非在托)少年儿童的参保服务工作。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单位在册学生和儿童的参保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非在校(非在托)少年儿童,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六条  区县社会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级福利机构的福利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市级福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包括: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特殊病种”);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种在门诊就医,享受本办法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门(急)诊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第七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按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确定、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政策的制定。
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以及政府供养等人员的身份认定。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主管物价及药品监管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2008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
  ·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城市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征收契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非财产所有人未
·律师析案: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时直管公房和单位公
·公房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交税?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子女抚养 更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监护权如何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执行问题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原则
·赞助商链接
  友情链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诉讼费计算器 北京法律咨询网 彼雪戈品牌策划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服务承诺 - 律师团队 - 业务范围 - 友情链接 -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9号院2号院慎衡律师楼
联系人: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92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