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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4.1)实施

作者:无忧律师 ; 发布时间:2011/3/22 11:46:29 ; 来源:教育网  点击:566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http://zhengwu.beijing.gov.cn/fggz/zfgz/t1159754.htm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公安、国土、水务、农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市建立禁止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禁止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但在撤销乡镇人民政府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已经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第十条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第十一条 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发现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不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工具、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对查封施工现场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第十八条 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实物按照有关规定交由财政统一管理。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出售所得价款计算。违法建设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数计算;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数计算;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增加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与许可建筑高度的比值乘以许可的建筑面积数折算;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位置与许可不符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同时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或者折算后累计。

  第二十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一条 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当事人依法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在对违法建设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已建成的居住建筑(含别墅)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未履行禁止违法建设相关职责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巡查、制止、报告职责的;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的。

  第二十五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按照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是指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定,拆除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应用现有施工技术无法保证建筑物整体结构安全的城镇违法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房屋私搭乱建禁上市交易

涉嫌违建将被列入黑名单,整改合格后可恢复上市;新规下月执行

本报讯 (记者马力)去年,有记者因曝郭德纲别墅违建被打,引发各界关注,而下月起,类似的别墅将无法买卖过户。记者昨天从市规划委了解到,《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八成以上别墅私搭乱建

“利用房屋周边的边角地、院里的公共空间盖违建的情况比较严重,”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表示,80%至90%的别墅都有这种情况。

对此,新规规定,在已建成的居住建筑(含别墅)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违法建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会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并告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物业企业有权制止违建

“今后,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企业如果发现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这位负责人说。

他表示,业主如果涉及违法建设,会进入不良信誉登记名单。同时,建设和城管部门会将此房产列入黑名单,违法翻建、改扩建的建筑,在未恢复原貌前不允许再上市交易。北京已经形成了多部门联动机制,违建房屋情况很快会告知房管部门。

整改合格后可恢复上市

不过,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当事人依法改正后,负责查处的机关将及时通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关暂停办理的要求。

“所以业主们在私搭乱建前,要考虑一下成本。如果违法建设,就意味着你的房子是无法出售的。而如果要出售,就必须将违法建设的部分拆除掉,再按照原来的审批规划图纸恢复了之后,才能上市交易。这个成本是很大的。”这位负责人表示。

赠送露台封闭算违建

买房时开发商会承诺送露台,把“自家露台”封闭起来,算不算违建?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这个露台在设计图纸上显示的是没有封闭的状态,那么就不能封上,封上了以后,自然要算违建,要进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查处违法建设程序

1 发现

区县政府要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新规还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设举报权。并要为举报人保密。

2 制止

发现违建,相关部门要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停工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可以责成区城管等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3 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相关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给所在地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责成区城管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4 善后

拆违拆出的空地将迅速按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或建成临时停车场、健身路径或者公厕等方便市民的设施。

- 解读

罚款按照房屋总造价

违法建设的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大,针对这一问题,新规规定,改正后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违建罚款是全部工程的总造价,还是违法建设部分的总造价?“比如10万平米的项目,违法建设有2000平米,如果按照额外的这2000平米处罚,处罚力度太低了,起不到震慑和处罚违法建设的目的。因此在和法制办沟通后,北京一律执行的是该项目全部工程的总造价。”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建设工程总造价将包括土地费用、建筑施工等费用。

“5%和10%之间,可能差了好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因此相关部门还在研究具体的划分标准,具体措施将在近日出台。”这位负责人说。

违建开店将断水断电

不能拆除的违建,如有些开发商侵占绿地扩建了建筑面积,扩建的部分若是拆除有可能会影响到整栋建筑的安全性。这时就会没收销售这部分违规面积的房款,同时处以罚款。为了防止违法建设者‘玩猫腻’,如果违法建设出售的价款明显低于同类市场价的,要委托评估机构来评估,按照同类市场价来确定。

此外,如果违法建设已经被用于经营,比如饭店、旅馆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如工商执照。同时,用违建来经营,还将会被断水断电。新规明确,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等服务手续时,要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对没有相关证件的,不得提供服务。

“统计的违建数字显示,目前有90%左右的违法建设都在进行经营。因此这方面也是重点查处的内容。”这位负责人说。

- 背景

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北京违法建设的情况不容乐观,整体呈上升的趋势。据调查统计,2006年至2008年,通过卫星发现并核实的违法建设共987处,总面积达383.24万平米。去年,全市规划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3796件,其中拆除处理3749件,建筑面积154.70万平米。

物业不理,城管不拆,自己动手

  10余业主称投诉无果电锯铁锤拆邻居违建,物业称无执法权,城管表示联系不到违建业主难以拆除

  本报讯 (记者刘珍妮)楼顶一年内加盖了百余平米的房屋,业主们担忧楼体承重受影响。在多次向小区物业和辖区城管投诉无效后,昨日,丰台区珠江骏景的10多名业主们自发组织,拆除了楼顶一处正在搭建的房屋。

  违建加盖在11层露台上

  3座加盖的房屋分别位于珠江骏景北区的29号、30号和31号楼楼顶,3个房子连接在一起,从楼下望去,最东边的31号楼11层楼顶的室外露台上,多出两层还未封闭的钢架结构屋棚。

  房子用钢板、钢柱借助楼顶的水泥围栏搭建,昨日中午施工现场堆满了水泥、钢柱等建筑材料。东侧加盖的房屋钢板上已被浇注了水泥,而最西侧的房屋已经建完,业主们说,建成的房子去年就有人在使用。

  邻居指违建挡逃生通道

  前来拆除的业主周先生称,去年七八月份,楼顶的业主开始动工,在露台上搭建房屋,业主们向小区物业和城管部门投诉,但一直没有人出面拆除。

  “楼顶有逃生通道,供高层住户逃生用,万一出现地震和火灾怎么办?”

  盖楼的业主之一陈女士说,由于生意出现亏损,她想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别人办公,盖房只为存放家具,“我只是在开发商赠送的露台上盖房,并没有占用楼顶的空间。”陈女士称,自己也知道加盖房屋违法。

  对此,业主们表示,楼顶的避雷针等设施因其盖房被损坏,建起的房屋也会影响楼体承重,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自己动手锯断房屋

  昨日上午,十几名男业主买来电锯和铁锤,决定自己动手拆除钢架。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保安闻讯也赶到楼顶。

  两名盖房的业主在现场和其他业主协商,称他们已经知道其他业主的意见,愿意过几天自行将房屋拆除,希望业主们先别拆。

  拆房业主称,从去年发现违建开始,他们多次向物业和城管投诉,但一直没有见到有拆除的举动,“物业不理,城管不拆,我们只好自己动手。”

  物业工作人员常先生回应称,得知楼顶加盖房屋后,他们多次通知业主停建,但因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力,因而无法进行拆除。

  经过3个小时的拆除,业主将几根钢柱锯断,房屋顶棚出现倾斜,业主们停工离开。

  【回应】

  城管:每次工人和主人都跑了

  昨日,丰台区城管大红门分队的工作人员确认,该小区楼顶加盖的房屋确实为违章建筑,从去年开始,分队就连续接到针对该违建的举报,每一次他们都会前往查看,但都找不到业主,“我们的车一去,工人和业主都跑了。”该工作人员称,他们曾没收过施工工具,并贴过要求业主前来接受调查的谈话通知书,但对方一直没来。城管人员向物业询问了盖房业主的联系方式,但因联系方式过期或业主不在京,导致无法拆除。

  【说法】

  业主无权拆违建

 律师表示,业主个人无权对他人违建进行拆除,因为违章建筑的认定权不在业主手中,而在规划部门。业主发现违章行为,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也可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对违章业主进行违约起诉。业主自行组织拆除他人违建,如果处理不当,反而容易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引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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