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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待岗工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11/10/13 11:53:42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网  点击:5586

    概念: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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