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无忧网(www.010-lawyer.com)报道: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相应地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而一旦有家庭成员在事故中丧生,往往会有许多赔偿权利人出现,死亡赔偿金的定性与分配,涉及对内和对外权利的实现,处理不当,甚至会使亲友人之间反目成仇,和睦不再。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死亡赔偿金能否当作遗产?
我国法律关于“遗产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生前财产;(2)、合法财产;(3)、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显然不是生前财产,所以不能定性为遗产。
这个是也有明确的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5月22日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的请示做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复函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以上意见,供参考。”这个批复的内容是正确的,因为这个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定义,而死亡赔偿金的定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性质应定位在财产赔偿上,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是对赔偿权利人对此可期待利益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站在亲属角度去看,就是一种继承权丧失后的补偿。所以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虽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性质,可以参照遗产(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从现行法律来看,除此之外,并没有更合适的法律法规可供适用。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1、分配主体: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2、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基本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
三、超额赔偿怎么分配?
有时候,有许多伤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为了省事,往往通过协商,选择“一揽子”赔偿的方式解决。在这种赔偿方式中,只是一个总额,没有具体项目。亲属之间为了分配又会产生新的纠纷,甚至进入诉讼程序。在这类纠纷中,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都有明确的算法,可以计算出具体的数额,也就好。问题在于有时赔偿的总额远远超出了依据法律计算出来的数额,对于超出的部分怎样定性和分配?笔者以为,超额赔偿的部分,可以看作是精神抚慰金,对于精神抚慰金的分配,应当不完全等同于财产性的死亡补偿费,不能平均分配。要结合亲属与受害人之间在生活上联系的紧密程度,相互之间的依赖程度等去综合考虑,做出分配。
四、债务人能否优先受偿?
1、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死亡前负有外债,死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债权人能否从死亡赔偿金中优先受偿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又要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如上分析,既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具有遗产性质,那么债务人当然应该从死亡赔偿金中优先受偿。但是这种优先受偿必须以按照司法解释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为限,绝不能扩大到被抚养人生活费、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赔偿项目。
2、另一种观点认为:(1)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有人认为可以,而且债权人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法理依据是恢复原状原则,我国继承法亦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笔者认为不妥,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关系性质,既不是死者生前财产,其分配主体中也没有死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该款专属于其近亲属。该款不属于死者支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 2)法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在其所获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死亡赔偿金是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是遗产,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
(3)死者生前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行为。死者生前的财产,死后性质即转变为死者的遗产,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死者生前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义务主体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为如50万元,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赔偿金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应包括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分割。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本文所称死亡赔偿金即为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