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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12/5/9 9:40:14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咨询网  点击:40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释〔2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主题词:民事审判  垄断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
                                        (共印1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254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2年5月8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这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垄断司法解释》共16条,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垄断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它对于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自200881日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仍然占优。同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在2011年也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三是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四是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五是从案件发生的地域上看,案件涉及的地域逐步扩大。反垄断法实施初期仅有北京、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的相关法院受理过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现在受理过该类案件的法院已经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南、辽宁等地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垄断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初步的司法经验。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明确受理和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则,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正式启动了《垄断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历时三年,中间反复修改并多次征求意见。2011425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受到国内外的较多关注,汇集的修改意见达250余条。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二、起草《垄断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垄断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该司法解释以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垄断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定。二是总结成熟司法经验。在起草过程中,除了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适用反垄断法审理的案件之外,对于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纠纷,也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一些较为成熟、认可度较高的司法经验。对于那些争议较大、尚处于探索当中的问题,未纳入《垄断司法解释》。三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便利当事人诉讼来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司法的功能与优势,提高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培育良好的竞争精神,又要避免抑制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协调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保证反垄断法最佳实施效果的实现。四是体现全球视野和国际眼光。在起草过程中,比较借鉴了有关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民事司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国情进行了适当创新。
三、《垄断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关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类型与原告资格。《垄断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其他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的起诉方式。《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关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垄断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这就确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垄断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从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能和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为此,《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垄断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此外,《垄断司法解释》还对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诉讼时效问题等做了规定。
《垄断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对垄断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垄断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则,为保障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为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链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共16条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据介绍,这是最高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起诉、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等问题。

  起诉垄断行为无需行政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天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

  《垄断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这意味着,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此外,对于群体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天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破解举证难题被告责任倒置

  孙军工表示,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比如对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将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释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的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专家解读

  行业集体涨价公民可提诉讼

  记者:这次规定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明确这一点的进步性在哪里?

  吴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之前“《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民事责任,这条原则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这次司法解释是说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是我国竞争法体系完善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记者:市场调查可作为断案依据?哪些调查可以作为法院参照?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吴峻:市场调查是指法院认可的市场调查,且对之法院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这是一个证据法的问题。具体在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案件中,尚需司法经验的积累,以进一步确定相关标准。

  记者:起诉不需要以行政执法为前提,规定的意义在哪里?这样是否变相削弱了行政执法权力?

  吴峻: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削弱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执法权力介入反垄断调查并作出相关认定,有助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方举证的方便;而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允许原告直接将反垄断民事争议诉诸法院,就实际上表明:法院已经可以自信地根据《反垄断法》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司法救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记者:司法解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哪些地方?之前的情况怎么样?

  吴峻: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对原告举证责任加以明确,这种明确化使得原告对自己某些举证方式和后果更有预见性。

  记者:此前方便面、洗涤用品集体涨价的行业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为?

  吴峻:应该是第七条援引的垄断协议情形。如果集体涨价属于垄断协议,属于可诉行为。

  专业人员出庭作用不可替代

  记者:调查、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费用可以列入赔偿范围,那么什么样的费用可赔偿?有无具体规定和数额范围?如何界定?

  吴峻:该等费用应属“合理开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个限定条件给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具体界定可能还须按照司法经验的积累而慢慢形成相关具体规则。

  记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业人员出庭具体能够起到多大作用?

  吴峻:反垄断案件,尤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需要确定相关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个问题上,经济专业人士及机构的专业数据确定及事实认定是法院作出法律认定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专业人员的说明对事实的确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起诉垄断企业公民难过三关

  记者:此前发改委约谈电信、联通反垄断,还有360和腾讯QQ打架,称谁用对方产品就不能用自己的产品,这些情况是否公民可以直接起诉?

  吴峻:这两个案例中,根据本次司法解释,在满足本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自然人可以起诉,但是,起诉后原告面临着:1.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证明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3.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

  首先,这三个问题都极其复杂,实际而言,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被告进行垄断的认定,或者如果没有现成的判决,一个消费者很难有充分的诉讼实力在这三个问题上过关。

  其次,个人认为,这中间牵扯到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同反垄断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如有《消费者保护法》等消费者保护法律对消费者已经提供救济,同相关企业没有竞争关系的自然人很难在这三个方面――尤其是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上过关。

  一般而言,反垄断民事诉讼更多的是竞争对手之间的诉讼。这也许是以上两个因素在现实中的折射。

  □记者追访

  垄断民事纠纷原告胜诉率低

  记者:《垄断司法解释》出台前,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垄断民事案件是什么样的情况?

  孙军工(最高院新闻发言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纵观这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

  记者: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市民为什么要到省会城市中院起诉?

  孔祥俊(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另外,《垄断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记者: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孔祥俊:垄断可以通过如协议、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业协会的章程等很多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行业协会的章程违法了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条款,那么行业协会也是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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