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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公安立案侦查)刑事案件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

作者:无忧律师 ; 发布时间:2016/4/6 16:13:38 ; 来源:教育网  点击:3135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

刑诉
89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

检察
机关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7

检察
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

检规则
306

 重大、复杂

20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

检规则323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

检规则324

上级
检院

公安
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刑诉154

公安
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上级
检院

15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5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5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57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刑诉158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55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刑诉169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刑诉171

检察
机关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人民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一般情况

20

刑诉214

人民
法院

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一个半月

审查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刑诉202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上级法院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检察
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一个月

刑诉199

人民
法院

人民
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刑诉202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上诉
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

10

刑诉21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

5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人民
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二个月

刑诉232

人民
法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5、附带民事诉讼

6、可能判处死刑

再延长
二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刑诉230

二审
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刑诉235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

刑诉252

最高
法院

人民
法院

审判 监督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三个月

刑诉247

延长期限

六个月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77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117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47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最多不超过二次。(第171条)

5 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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