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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8/4 14:56:10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3036

熊某某于2000年8月受聘于某有限公司,在外扇组从事电焊工作。2002年6月26日,熊某某等四个受公司指派,到某小区售楼部安装遮阳铁凉棚。6月27日下午3时20分左右,熊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电源插座漏电触电并摔伤,后送医院治疗。2002年7月22日,熊某某在住院期间死亡。劳动行政部门于2002年8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函》,认定熊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人民币275000元和丧葬费人民币3500 元。
     2002年8月14日,该公司以工伤认定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生效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以工伤认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仲裁审理。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理由如下:1、工伤认定结论最终效力待定,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事实依据。本案中,工伤认定结论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存在因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导致认定结论被撤销的可能性,从而造成仲裁裁决失效。2、工伤认定结论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证据,不能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执行的相关规定。3、若不中止审理,则限制了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的法律救济权。故应中止本案的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不中止审理。理由如下:1、工伤认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先定,在法定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执行;且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没有出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况,无须停止执行。故工伤认定结论不需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满,可直接作为裁决的事实依据。2、工伤认定结论不停止执行符合立法的精神和宗旨。工伤认定结论不停止执行并未妨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且可以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督促当事人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诉权。
     经研究决定,仲裁委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该公司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应予确认。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争议案件,其实体内容的审理争议不大,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为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该仲裁办曾广泛征求法院、法制、劳动保障、劳动仲裁等部门及其他法律界人士意见,但多方意见始终未能形成合一,分歧较大,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为此,如何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已成为本案的疑点和难点。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规范上求得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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