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2009/10/4 17:31:16 ; 来源: 点击:2872 |
|
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 |
一、请求撤销婚姻权利人及管辖机关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撤销程序 撤销婚姻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六、撤销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七、不予受理的情形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