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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的影响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2009/9/28 10:14:48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3461

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那么,现实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可以继续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许可?

 

部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生效终结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效力。其实,这是个误区。该《条例》并未被国务院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也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宣告失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然有效,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着。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冲突,但这并不妨碍作为我国拆迁基本法律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效力和实施。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然可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许可。

其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01.15 )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注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未被包含在上述两个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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