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那么,现实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可以继续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许可?
部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生效终结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效力。其实,这是个误区。该《条例》并未被国务院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也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宣告失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然有效,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着。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冲突,但这并不妨碍作为我国拆迁基本法律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效力和实施。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然可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许可。
其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01.15 )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注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未被包含在上述两个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