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交通事故认定作了规定,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责任”二字,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淡化了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认定书纳入了公文书证的范畴。因此,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月5日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核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时,该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因此,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司法途径
但如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结合公安机关查明的相关事实,对该认定书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判断。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该类民事诉讼比较重要的证据一种,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在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同样可以向法庭提出对认定书异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庭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则不会采信,会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