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德胜门菜市场不成 360万投资险打水漂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与北京一家实业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出资联建联营北京市德胜门菜市场。后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后实业公司经改制并变更至现名称即商贸公司。因商贸公司及其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水产公司拒绝返还投资中心的投资款,投资中心将商贸公司及水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投资款360万元。今天,本网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此案后,迅速查明事实,判决商贸公司及水产公司返还投资中心投资款360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北京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是受托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菜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国有事业单位。2000年12月,投资中心与实业公司(后改制为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联建联营北京市德胜门菜市场。合同签订后,投资中心向实业公司拨付资金共计400万元。2006年12月,实业公司向投资中心返还40万元,后实业公司经改制并变更至现名称即商贸公司,但均未再返还剩余款项,至今尚欠款360万元。投资中心要求商贸公司返还投资款,但商贸公司几经拖延,后又称该360万元已由其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水产公司扣划。原告又向水产公司主张返还,水产公司不予答复。无奈之下,投资中心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商贸公司辩称该笔款项性质就是投资款,后来该项目运作失败没有建立起来,投资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且现在主张该笔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水产公司则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商贸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自己只是商贸公司的股东之一,现持有商贸公司30%的股权,仅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因投资中心与实业公司未能就市场建设资金投向重新达成新的协议,依据合同约定原投入资金应当全部返还。商贸公司作为实业公司改制后的承继主体,应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水产公司将360万元的投资款用于其它市场建设。作为原实业公司的上级单位以及全资出资人,水产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善尽管理人、出资人的义务,未经投资中心许可即将原企业应返还的剩余投资款挪作他用,损害了投资中心的利益,显系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