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和签署经济独立协议已成为现代婚姻财产形式的一个重要趋势。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就确认了夫妻双方签定的经济独立协议书。为此,法官提醒,在结婚前,除了需要看清对方的人品,还要看清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条款。
王女士与张先生均系再婚,前年经过朋友介绍相识,去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前,为避免双方婚后为经济问题打闹,俩人决定在今后的生活中实行夫妻财产AA制度,并郑重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结婚后,经济各自独立。除丈夫张先生每月给付妻子王女士1000元家庭生活费外(包括烟、酒、吃饭、洗衣),其他各项费用双方自理。考虑到妻子王女士目前买断工龄没工作,丈夫张先生同意每月给付妻子500元生活费。
婚后双方没有再生育子女,俩人也没有共同的爱好,丈夫张先生做生意亏了本儿,王女士很着急,从母亲家相继借了1.5 万元整。但没忘了让丈夫打下借条。后来,俩人感情破裂,丈夫不同意按约定的独立协议给付王女士生活费,并偿还借款,为此王女士将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经济独立协议办理财产纠纷。
考虑到王女士和张先生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双方签订的经济独立协议书,法院认为:双方认可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经济各自独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妻子王女士要求丈夫张先生偿还所欠的1.5万元欠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指出,原告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视为王女士能够独立生活,且被告张先生收入没有固定保障,因此对于王女士要求丈夫张先生离婚后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