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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歌手"张可可诉天涯社区"案留下的法律追问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11/2 17:54:21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5055

网络歌手"张可可诉天涯社区"案留下的法律追问

——网络歌手张可可诉“天涯社区”侵害名誉权案留下的法律追问


2007年10月25日。北京宣武法院。一起因网上论坛发帖而引发的名誉权案纠纷划上一审审理的句号。

被媒体称为“中国明星状告网民名誉侵权第一案”、“2006年十大网络纠纷事件”之一的网络歌手张可可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社区”论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以下简称“天涯社区”)侵害名誉权一案一审审理终结:驳回张可可要求天涯在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引发此案的导火索是,据张可可称,2006年5月19日,一个名叫“菜霸”的网民在天涯社区发表帖子《洗版前因: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指名道姓地称张可可是靠出卖身体才获得签约的机会。该网民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北京某医院做无痛人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张可可的演出照片,还诽谤张可可与其签约公司老总有染,其后又诽谤张可可“还在读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张可可认为,上述谣言在网上广为流传,不但败坏了她的名誉,使歌迷对其人品产生怀疑,同时给她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严重干扰了她正常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的和谐安定;而天涯社区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上述侵权文章,致使其名誉受损。因网民“菜霸”已无处可查, 2006年8月底歌手张可可以网络名誉侵权为由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尽管天涯社区一审胜诉,但对于网站、论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来说,该案似乎并不具有标本价值的普遍意义。而法院认为天涯社区的管理义务仅限于一般性的审核义务,对网友发表的特定性事件的言论及评述,从客观上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核实,对其真伪的判定显然超出了网络经营者的审查能力,不仅不能为网站在此类事件中彻底“解套”;而且,当我们无法找到发帖的始作俑者时,面对真正的受害者名誉受损,我们就不得不发出追问:谁应该为论坛“毒帖”负责?如果没有人负责,那么受害者的受害事实则就会不可避免地嘲笑法律的苍白无力。

无独有偶的是,天涯社区在此前的另一起同样的诉讼中,其与本案完全相反的结果,也颇耐人寻味。

2006年,天涯社区网友“百昧”发帖分析社区中颇为活跃的“牙疼妹妹”的“身份之谜”,并得出“牙疼妹妹”是女扮男装的结论。“牙疼妹妹”称“把本姑娘说成是男人简直太令人愤怒了”。为此, “牙疼妹妹”对“百昧”开始了“网络追查”。于是,“牙疼妹妹”在天涯网站“天涯杂谈”栏目连续发帖,公布调查结果,却不料,最终公布的却是章甫的资料。错将张某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号码予以公布,称“湖南警方正努力查办张某。”张某曾向天涯公司相关栏目的版主投诉,天涯公司将帖子删除;后将天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湖南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名誉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天涯社区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赔礼道歉。

面对两个结果迥异的案件,那么,论坛到底应不应该为内容不实、涉嫌侵权的帖子给他人的损害负责呢?或者说,论坛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负责呢?

一般而言,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应有两个前提:第一,侵害名誉权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且这种损害确实构成了对受害人人格、名誉的诋毁,导致其综合社会评价降低;第二,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人。而对于像前文提到的因论坛发帖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张可可应当有义务提供其遭受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关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无法确认具体的侵权人,即基于网络的天然特点,对发贴人根本无法查证时,如何对论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赋予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法律责任?

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到底怎样确定其在发帖人发布侵权或违法帖子时的责任,关键还要看其对发布的信息应承担怎样的义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组织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和有害信息审查制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另外,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系统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有害信息时,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由此,可以看出,在因论坛帖子涉嫌侵权的纠纷中,网站具有两个义务:第一,通过自身的管理和判断,应禁止涉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传播;第二,当发现上述信息时,应立即予以删除。但问题在于,作为论坛管理者,对于海量的论坛发言,除明显出现侮辱、诽谤他人言辞的语句内容外,对其他描述性内容的真实性显然无法一一查实,怎样才能做到“立即删除呢?
另外,如果网站“立即删除”,是否就意味着其可以不为发贴人所发侵权信息担责?或者说,网站在类似的名誉权纠纷中,仅仅承担因没有及时删贴的责任?目前,法尚无明定。所以,在更多的情况下,所谓网站的“及时删除”义务履行,还应在于受害者向网站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删除帖子。在帖子内容不存在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内容或者根本无法查证的情况下,网站实在无法进行主动删除。
  
此外,在不能完全确定网站自身的责任时,更多的受害者要求网站配合提供发贴人的具体信息。而网站不能提供时,才将网站告上法庭。实际上,这一点在事实上也很难做到。对网站而言,网站需要保护发帖人的个人信息;而且,即使网站提供发贴人的信息,此信息也不能确保其真实性。因此,对于受害者而言,在发帖人一时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首先向向网站提交删帖的书面申请,如果网站不予理睬,导致其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一经证实帖子内容侵权后,则才会更容易确定网站要承担的责任。

最后,顺便提及的是,在张可可诉天涯社区一案中,其一审审理为何会从2006年8月至一审判决作出,历时一年有余?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一审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天涯社区在答辩期间曾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驳回。可以理解的是,天涯社区公司位于海南,而法院却在北京,两者相距遥遥。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受理法院通常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而这起案件为何最终却被选定在张可可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呢?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受侵权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该案在北京受理也就不奇怪了。

总之,从法律上讲,自10月25日,宣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还并不立即生效。对于一审败诉者张可可而言,仍在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因此,现在对这起案件盖棺定论还尚为时过早。但是,无论如何,因为网络论坛发帖被指不实而引发名誉权之争、隐私权之争或者其他任何纠纷和诉讼,在自网络出现并在今后日益发达的今天,张可可诉天涯社区一案不是第一宗,但或许也不会是最后一宗。无论是网民也好还是论坛管理者也好,抑或是社会公众,都不希望任何一个纠纷干扰我们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这里,笔者仅留下三个期待,但愿网络论坛以此长期平安、和谐——
——期待发贴者行使好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更多一分谨慎和责任;否则,必将“祸从口出”,或者自己惹火烧身,或者殃及他人,而对于后者,又何以心安;
——期待论坛管理者充分保障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继续睁大一双“慧眼”,对一些“毒草之芽”及时剔除,从而保持论坛清洁。而更重要的是,当一时无法判别真伪时,一旦有当事者认为被侵权提出删除申请时,必应履行职责,及时删除,以免不良影响扩大,给他人造成更大损失的同时,也给自己留下后患;
——期待关于网络发帖引发诉讼之争而所需要的法律依据更为完善、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比如,从横向上可以有更多的法律政策“有法可依”,从纵向上可以有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对论坛内容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尽快减少和消除在法无明定的情况下,出现同样案件不同判决的尴尬,从而从不同程度上减少公众对法律的失落而增加对法律的信心……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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