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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农村房屋的法律后果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11/12 15:16:52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2602
     城市居民购买农房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许多曾以较低价格出售房屋的农民,最近见房价上涨或房屋拆迁,纷纷反悔,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4年,针对此类纠纷大规模发生的现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提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要求北京市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这些都成为卖房农民提起讨房诉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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