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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搭建房屋的法律解决途径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11/3/30 15:59:54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网  点击:5861
私自搭建房屋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行政举报
   如果业主私自搭建房屋,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的方式解决。
   具体操作方式为:可以先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投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确定该建筑是否经批准,是否是合法建筑。
   北京市内的违章建筑问题,由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1.建筑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3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2.规划行政部门有权对违章建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6条: 本市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61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6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66条: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处罚细则(试行)  2003年3月
  第六条 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以下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
  对于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同意)、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视其情节给予减轻处罚,按处罚细则附表中标准乘以系数0.9、0.8、0.7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对于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给予加重处罚,按本处罚细则附表中标准乘以系数1.1、1.2、1.3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
处罚细则附表:
 
 
地  区
 
      数  额
 
 
性  质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F类
G类
东  城
西  城
朝  阳
东城  西城
崇文  宣武
朝阳  海淀
西城   崇文  宣武   朝阳  海淀    丰台
西城   崇文
朝阳  海淀
丰台 石景山
朝阳   海淀
丰台  石景山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朝阳 海淀 丰台 石景山 通州顺义    门头沟 昌平首都机场以及远郊区(县)中心区域
怀柔    密云    平谷    顺义     房山 门头沟  昌平   大兴    延庆
开发单位
非居住建筑
2500
2300
2100
1900
1700
1500
1300
居住建筑
2300
2100
1900
1700
1500
1300
1100
非开发单   位
经营用房
2100
1900
1700
1500
1300
1100
900
生产用房
1900
1700
1500
1300
1100
900
700
生活用房
1700
1500
1300
1100
900
700
500
个人
经营用房
1500
1300
1100
900
700
500
400
生活用房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一般建筑物、施工暂设、
棚房及其它临时建筑物
400
 
 
 
3.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6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权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4.对于举报不处理的规划部门,有权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规划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五)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民事诉讼
 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业主搭建建筑物的行为给提起诉讼的原告造成了侵害。
建议,先进行行政投诉,之后依据行政处罚的决定提起相关侵权诉讼。
 【法律依据】
1.民事侵权方面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犯相邻权的有关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5.0.2.3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三、要求物业公司阻止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利制止业主的违法行为,在《业主公约》中应该也有规定,因此,可以向物业公司发函,要求物业公司出面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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